清遠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guī)則
清遠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guī)則
廣東省清遠市人大常委會
清遠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guī)則
清遠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25號)
《清遠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guī)則》已經2025年6月30日清遠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修正通過。
現(xiàn)予公告。
清遠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5年7月8日
清遠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guī)則
(1989年2月26日清遠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2004年2月26日清遠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第一次修正 2007年4月23日清遠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第二次修正 2016年4月29日清遠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第三次修正 2025年6月30日 清遠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第四次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常務委員會會議的召開
第三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四章 聽取和審議工作報告
第五章 詢問和質詢
第六章 特定問題的調查
第七章 發(fā)言和表決
第八章 公 布
第九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清遠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的議事制度,提高議事效率和議事質量,根據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jiān)督法》等法律規(guī)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guī)則。
第二條 常務委員會是清遠市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憲法、法律的規(guī)定行使職權。
第三條 常務委員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和發(fā)展全過程人民民主,始終同人民保持密切聯(lián)系,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體現(xiàn)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權益。
第四條 常務委員會審議議案、決定重大事項、決定問題,應當加強調查研究,充分發(fā)揚民主,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嚴格依法辦事。
第五條 常務委員會通過的決定、決議,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其他組織和公民必須嚴格遵守、執(zhí)行。
第二章 常務委員會會議的召開
第六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公開舉行,會議的舉行情況通過新聞媒體進行報道。社會公眾、新聞媒體經批準可旁聽常務委員會會議。但根據會議議程安排,經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以下簡稱主任會議)決定,也可以不公開舉行。
第七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每兩個月至少舉行一次。遇有特別情況,經主任會議決定,可以臨時召集會議。
第八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必須有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shù)出席才能舉行。
第九條 常務委員會召開會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必須出席會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出席會議的,應向常務委員會主任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請假。在會議進行期間,因特殊原因要請假的,應經會議主持人同意。
遇有特殊情況,經主任會議決定,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可以通過網絡視頻等方式出席會議。
第十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由常務委員會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會議。
第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的議程和日程草案,由主任會議提出,提請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通過。
第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應在會議舉行的七日前,將會議日期和擬提交會議討論的主要事項,通知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有關列席人員,并把會議有關文書材料分發(fā)給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接到會議通知后,應當做好參加會議的必要準備。
臨時召集的會議不適用前款規(guī)定。
第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時候,市人民政府、市監(jiān)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負責人列席會議。不是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各工作機構負責人列席會議。市轄各縣(市、區(qū))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1人按要求列席會議。
根據會議議程的需要,經主任會議決定,可以邀請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我市選出的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我市居住和工作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及其他有關人員列席會議。
第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議案或者工作報告時,可以采取分組審議或者聯(lián)組審議的形式。
第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議案或工作報告時,應通知有關部門負責人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第十六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應分別簽到。
第十七條 根據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進展情況,主任會議可以決定常務委員會會議暫時中止、提前結束或者延長會議時間。
第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由工作人員作記錄,根據需要會后整理出會議紀要。
在會議期間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需要查閱或者修正其發(fā)言的,可向記錄人員提出。
第十九條 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提出的重要建議、批評和意見,由常務委員會辦公室或有關工作委員會整理,經常務委員會主任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秘書長簽閱后,交有關機構或部門研究處理。
有關部門應當將辦理情況及時報告常務委員會辦公室,并告知提出意見和建議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
第三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二十條 主任會議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于常務委員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由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主任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常務委員會辦公室、有關工作委員會起草有關議案草案,并經主任會議決定向常務委員會會議作說明。
第二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于常務委員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委托有關工作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再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第二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lián)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于常務委員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委托有關工作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再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主任會議決定不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議案,應當向常務委員會會議報告或者向提議案人說明。
第二十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決定授權常務委員會審議的議案,可先由有關機關及有關部門就議案涉及問題進行研究提出意見后,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委員會審議,提出初審報告,然后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第二十四條 提出議案的時間,應在常務委員會會議舉行的二十天前,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對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議案,提議案的機關、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提議案人或者常務委員會的有關工作部門,應按要求在常務委員會會議召開前十天提供有關材料。
第二十五條 地方性法規(guī)案的提出和審議的具體程序,按照《清遠市制定地方性法規(guī)條例》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六條 人事任免案、撤職案的提出和審議,按照《廣東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辦法》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議案時,提議案人應按要求到會聽取審議意見,回答詢問。
第二十八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市人民政府規(guī)章草案,常務委員會會議聽取說明后,可以在本次會議審議通過,也可以初步審議后,對如果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經主任會議提出,并經常務委員會會議同意,可暫不付表決,待交有關部門進一步調查研究提出意見,在下一次或者以后的常務委員會會議再審議決定。
第二十九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議案,在審議中如果其中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經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過半數(shù)同意,可不在當次會議表決,交常務委員會的有關工作委員會或提議案人進一步調查研究,提出意見,再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下次或者以后的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第三十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議案,在交付表決前,提議案的機關或提議案人要求撤回的,經主任會議同意,并向常務委員會報告,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三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對審議的議案,可以提出審議意見或作出相應的決議、決定。
對常務委員會提出的審議意見或作出決議、決定并在實施過程中的議案,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通知有關機關向常務委員會會議作該議案實施情況的報告。
第四章 聽取和審議工作報告
第三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根據年度工作計劃和需要聽取市人民政府、市監(jiān)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的專項工作報告。
常務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定期聽取下列報告:
(一)關于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預算執(zhí)行情況的報告,關于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五年規(guī)劃綱要實施情況的中期評估報告;
(二)審計工作報告、審計查出突出問題整改情況的報告;
(三)市人民政府關于年度環(huán)境狀況和環(huán)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的報告;
(四)市人民政府關于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的報告;
(五)市人民政府關于地方政府債務管理情況的報告;
(六)常務委員會執(zhí)法檢查組提出的執(zhí)法檢查報告;
(七)常務委員會專題調研組提出的專題調研報告;
(八)專門委員會關于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交付審議的代表提出的議案建議審議結果的報告;
(九)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委員會關于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情況的報告;
(十)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備案審查工作情況的報告;
(十一)其他報告。
在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時候,有關專項報告分別由市人民政府和市監(jiān)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負責人到會作報告,市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關部門負責人到會作報告。
第三十三條 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聽取和審議的工作報告,可以由主任會議或主任會議授權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委員會,進行事前的專題調查研究,并提供有關材料。
第三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應當在每年六至九月審查和批準市人民政府提出的上一年度的本級決算草案。常務委員會每年審查和批準決算的同時,聽取和審議市人民政府審計機關關于上一年度預算執(zhí)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
常務委員會應當在每年六至九月聽取市人民政府關于本年度上一階段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預算執(zhí)行情況的報告。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預算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后,在執(zhí)行過程中需要作部分調整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將調整方案提請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準。
第三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對專項工作報告的審議意見交由有關機關研究處理。有關機關應當將研究處理情況送交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委員會征求意見后,向常務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對專項工作報告作出決議;有關機關應當在決議規(guī)定的期限內,將執(zhí)行決議的情況向常務委員會報告。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執(zhí)行情況報告、預算執(zhí)行情況報告和審計工作報告的審議意見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處理。市人民政府應當將研究處理情況向常務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對審計工作報告作出決議。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決議規(guī)定的期限內,將執(zhí)行決議的情況向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三十六條 常務委員會每年選擇若干關系改革發(fā)展穩(wěn)定大局和群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有計劃地對有關法律、法規(guī)實施情況組織執(zhí)法檢查。
常務委員會組織進行的執(zhí)法檢查結束后,執(zhí)法檢查組應當及時提出執(zhí)法檢查報告,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決定不向常務委員會會議報告的,主任會議應向常務委員會說明,并把執(zhí)法檢查中提出的建議、意見形成書面材料交有關機關和部門研究處理。有關機關和部門應當根據常務委員會或主任會議提出的建議、意見,改進執(zhí)法工作,并在六個月內將改進的情況向常務委員會作出書面報告。
第三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聽取的各項報告及審議意見,有關機關對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或者執(zhí)行決議情況的報告,向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通報并向社會公布。
第五章 詢問和質詢
第三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時,有關機關負責人或者負責人員應當?shù)綍犎∫庖,回答詢問?br>
第三十九條 常務委員會圍繞關系改革發(fā)展穩(wěn)定大局和人民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可以召開聯(lián)組會議、分組會議,進行專題詢問。
根據專題詢問的議題,市人民政府、市監(jiān)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負責人,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應當?shù)綍犎∫庖,回答詢問?br>
專題詢問中提出的意見交由有關機關研究處理,有關機關應當按照規(guī)定時間向常務委員會提交研究處理情況報告。必要時,可以由主任會議將研究處理情況報告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由常務委員會作出決議。
第四十條 根據常務委員會工作安排或者受主任會議委托,專門委員會可以就有關問題開展調研詢問,并提出開展調研詢問情況的報告。
第四十一條 在常委委員會會議期間,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lián)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對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和市監(jiān)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由主任會議決定交由受質詢機關及部門答復。
質詢案必須寫明質詢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
第四十二條 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質詢案,由主任會議決定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口頭答復或者書面答復。
第四十三條 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口頭答復的質詢案,受質詢機關負責人應按要求到會答復;以書面答復的質詢案,由受質詢機關正職領導人簽署,并印發(fā)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
提質詢案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過半數(shù)對質詢案的答復不滿意時,可以提出要求,經主任會議決定,由受質詢機關再作答復。必要的時候,常務委員會可以在職權范圍內作出決定,交受質詢機關執(zhí)行。
第四十四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的質詢案,在未作出答復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對該質詢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六章 特定問題的調查
第四十五條 主任會議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議組織關于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書面聯(lián)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議組織關于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第四十六條 調查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組成,由主任會議在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提名,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調查委員會可以聘請專家參加調查工作。
與調查的問題有利害關系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其他人員不得參加調查委員會。
第四十七條 調查委員會有權調閱有關的證據材料,詢問有關人員。調查所涉及的部門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材料和情況。
第四十八條 調查結束后,調查委員會應當作出調查報告,經主任會議同意后提交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常務委員會根據調查報告,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決定。
第七章 發(fā)言和表決
第四十九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列席會議人員在全體會議上的發(fā)言,應當圍繞議題,簡明扼要。發(fā)言時間,第一次發(fā)言,應不超過15分鐘;對同一問題的第二次發(fā)言,應不超過10分鐘。事前提出要求,經會議主持人同意的,可以延長發(fā)言時間,但延長時間不能超過10分鐘。
第五十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的發(fā)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第五十一條 交付表決的議案,有修正案的,先表決修正案。
第五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表決議案和人事任免案,采用無記名方式或其他方式;表決撤職案以及其他不適宜用其他表決方式的,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對議案可以投贊成票或者反對票或者棄權票。
第五十三條 表決議案由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過半數(shù)贊成方為通過。
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第五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表決地方性法規(guī)的具體程序按《清遠市制定地方性法規(guī)條例》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八章 公 布
第五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通過的決定、決議,應當自通過之日起五日內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六條 地方性法規(guī)的公布按照《清遠市制定地方性法規(guī)條例》辦理。
第五十七條 任職、免職或者撤職,以常務委員會通過之日為準,由常務委員會以公告或者其他方式公布,并以正式文件通知提請機關。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 本規(guī)則在執(zhí)行中遇到的問題,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負責解釋,修改權屬于常務委員會。
第五十九條 本規(guī)則自通過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