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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民商審判要案精析
    編號:26145
    書名:最高人民法院民商審判要案精析
    作者:劉貴祥
    出版社:人民法院
    出版時間:2006年10月
    入庫時間:2006-10-30
    定價:45
    該書暫缺

    圖書內容簡介

      本書匯集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自2004年以來親自辦理的各類型民商事案件中具有代表性和前瞻性的判例,并輔之以法官本人對案件縝密的思考過程和法理分析。對下級法院乃至全國司法實務界、理論界人士均有較好的參考實用價值。該書內容涵蓋了企業(yè)改制、擔保、破產、證券、期貨、保險、公司股東訴訟、股東出資、股權轉讓、股東派生訴訟、合同效力、特許經營、聯(lián)營、管轄、證據規(guī)則的運用、經濟糾紛與犯罪交叉問題、國債回購、供電供熱、存單、時效、債務承擔、不動產抵押登記、委托理財等方面內容。
    本書出版旨在以案釋法、擴大法制宣傳的力度,加強對下級法院的指導,通過對前瞻問題的研究,起到判例的規(guī)范指導作用。

    圖書目錄

    一、合同效力篇
    一方當事人違反約定,單方面填寫的變更合同內容的條款無效
    對違反法律應當備案規(guī)定的合同效力如何認定
    當事人合法的受損利益應予補償,第三人獲取的不當得利應予返還
    應當如何認定該債務承擔約定的效力
    二、購銷合同篇
    購銷棕櫚油合同拖欠貨款糾紛民事責任的認定
    結算貨款糾紛的認定與處理
    供熱合同中供熱量與欠款的認定
    三、聯(lián)營合同、合作協(xié)議篇
    聯(lián)營合同中股權轉讓的認定與處理
    聯(lián)營終結且已支付結算款項后,重復請求賠償不予支持
    聯(lián)營合同終止后的清算義務
    政府決定拆遷導致合同履行不能,當事人對政府決定前
    的違約行為應承擔違約責任
    ——杭州天創(chuàng)沃元實業(yè)有限公司與杭州燈塔養(yǎng)殖總場合作協(xié)議糾紛案
    四、股權糾紛篇
    北京新奧特集團有限公司與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股權轉讓合同糾紛案
    本案轉讓股權而非債權
    本案股東增資行為的履行地就是公司住所地
    股東出資既是合同義務更是法定義務
    五、擔保糾紛篇
    債務到期后提供擔保的法律責任認定
    存單質押未盡通知義務,不得對抗第三債務人
    司法解釋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
    擔保的主債權約定不明擔保人不應承擔擔保責任
    房地產抵押未辦理登記抵押合同不生效
    訴訟時效內主債人破產時保證可以適用擔保法司法解釋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
    主合同借新還酒,保證人如何承擔責任
    債務人轉讓抵押標的物的行為是否侵害債券人合法權益
    保證人在超過保證期限的催款通知上簽字蓋章的效力認定
    債務轉讓有效,受讓人應承擔還款責任,保證合同無效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抵押合同涉及犯罪,抵押物權應否保護
    違反承諾義務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六、保險糾紛篇
    如何確認本案機損險及其項下利損險保單約定的保險
    七、證券交易篇
    東西湖國債部應否為其交易員的行為承擔責任
    ——上訴人武漢賽迪爾經濟發(fā)展有限責任公司與被上訴人武漢市東西湖區(qū)國債服務部、武漢市國債服務部侵權糾紛案件
    委托國債買賣合同效力與資金往來關系認定
    證券款項損失,券商不構成侵權不承擔民事責任
    追索墊付債券款糾紛還款責任的認定與處理
    八、房產糾紛篇
    如何認定在建工程的所有權人
    九、民事責任篇
    本案應界定為民事糾紛還是經濟犯罪
    單位負責人和主管人員以單位的名義進行經濟犯罪的案件中
    單位民事責任的認定
    ——評中國農業(yè)銀行平頂山市衛(wèi)東區(qū)支行與平頂山市郊鐵爐農村信用合作社儲蓄存款合同糾紛上訴案
    負責人利用合同進行個人犯罪單位所承擔的是侵權責任而非合同責任
    按合同雙方的真實意思而非合同名稱認定合同效力確定民事責任法人應當對其法定代表人的職務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濮陽市銀鷹貿易公司與中保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鄭州亨通期貨有限公司借款糾紛案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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