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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常類旋翼航空器適航規(guī)定

    1. 【頒布時間】2025-11-27
    2. 【標題】正常類旋翼航空器適航規(guī)定
    3. 【發(fā)文號】交通運輸部令2025年第8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交通運輸部
    6. 【法規(guī)來源】https://xxgk.mot.gov.cn/2020/jigou/fgs/202512/t20251215_4181671.html

    7. 【法規(guī)全文】

     

    正常類旋翼航空器適航規(guī)定

    正常類旋翼航空器適航規(guī)定

    交通運輸部


    正常類旋翼航空器適航規(guī)定


    (b)每個輪胎的最大靜載荷額定值必須不小于該機輪在下列情況下所承受的地面靜反作用力:
    (1)最大設計質量;
    (2)臨界重心位置。
    (c)可收放起落架系統(tǒng)上所裝的每個輪胎,當該型輪胎處于使用中預期出現(xiàn)的最大尺寸狀態(tài)時,與周圍結構和系統(tǒng)之間必須有足夠的間隙,以防止輪胎與結構或者系統(tǒng)的任何部分發(fā)生接觸。
    第27.735條 剎車
    對于裝有輪式起落架的旋翼航空器,必須裝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剎車裝置:
    (a)駕駛員可以操縱;
    (b)在無動力著陸時能使用;
    (c)滿足下列要求:
    (1)抵消旋翼在起動或者停轉時所產生的任一正常的不平衡力矩;
    (2)使旋翼航空器能停在坡度為10度的干燥平滑路面上。
    第27.737條 雪橇
    每個雪橇的最大限制載荷的額定值必須不小于按照本規(guī)定適用的地面載荷要求所確定的最大限制載荷。
    第五節(jié) 浮筒和船體
    第27.751條 主浮筒浮力
    (a)對于主浮筒,它能提供的浮力,必須超過在淡水中支承旋翼航空器最大重量所需的浮力,其超過的百分數(shù)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50%(單浮筒);
    (2)60%(多浮筒)。
    (b)每個主浮筒必須有足夠數(shù)量的水密艙,以便在任何單個水密艙大量進水后,主浮筒還能提供足夠大的正穩(wěn)定裕度,使旋翼航空器傾覆的概率減至最小。
    第27.753條 主浮筒設計
    (a)氣囊式浮筒
    每個氣囊式浮筒必須設計成能承受下列載荷:
    (1)在申請浮筒合格審定的最大高度上可能產生的最大壓差;
    (2)本規(guī)定第27.521條(a)款規(guī)定的垂直載荷,沿氣囊長度方向分布在氣囊3/4的投影面積上。
    (b)剛性浮筒
    每個剛性浮筒必須能承受本規(guī)定第27.521條中規(guī)定的垂直、水平及側向載荷。這些載荷可以是沿浮筒的長度方向分布。
    第27.755條 船體
    對于經批準在水上起降的帶船體和輔助浮筒的旋翼航空器,其船體和輔助浮筒必須具有足夠數(shù)量的水密艙,以便在任何單個水密艙大量進水后,船體、輔助浮筒和機輪輪胎(如果使用)所產生的的浮力能提供足夠大的正穩(wěn)定裕度,以便使旋翼航空器傾覆的概率減至最小。
    第六節(jié) 載人和裝貨設施
    第27.771條 駕駛艙
    駕駛艙必須滿足下列要求:
    (a)駕駛艙及其設備必須能使每個駕駛員在執(zhí)行其職責時不致過分專注或者疲勞。
    (b)如果配備副駕駛員,則必須能從任一駕駛員座位上以同等的安全性操縱旋翼航空器。
    (c)駕駛艙設備的振動和噪聲特性不得影響安全運行。
    第27.773條 駕駛艙視界
    (a)駕駛艙不得有影響駕駛員視界的眩光和反射,必須設計得滿足下列要求:
    (1)駕駛員的視界足夠寬闊、清晰和不失真,以便能安全運行;
    (2)為每個駕駛員防護風雨,使得在中雨情況下,正常飛行和著陸時,駕駛員對飛行路線的視界不致受到過分的削弱。
    (b)如果申請夜航合格審定,則必須用地面或者夜間飛行試驗來表明符合本條(a)款的要求。
    (c)視景系統(tǒng)包括位于駕駛員外部視界的透明顯示面,如平視顯示器(head up–display,HUD)、頭盔顯示器或者其他等效顯示器,必須滿足下列要求:
    (1)當視景系統(tǒng)顯示器工作時,必須補償對駕駛員外部視界的干擾,使得顯示器中視景與透過顯示器及其周圍視景相結合保證駕駛艙滿足本條(a)款(1)項和(b)款的要求。
    (2)駕駛員的外部視界不得受透明顯示器表面或者視景系統(tǒng)圖像影響而扭曲失真。當視景系統(tǒng)顯示圖像或者其他任何與圖像和外部場景地形相關的符號時,包括姿態(tài)標志符、飛行航跡矢量和飛行航跡角參考提示符,該圖像和符號必須與外部場景匹配并按比例縮放。
    (3)視景系統(tǒng)必須提供一種方法,允許駕駛員使用顯示器立即停用和重新激活視景系統(tǒng)圖像,根據(jù)需要,可以無需將手從主要飛行和動力控制或者等效裝置上移開。
    (4)當視景系統(tǒng)未運行時,必須允許駕駛艙滿足本條(a)款(1)項和(b)款的要求。
    第27.775條 風擋和窗戶
    風擋和窗戶必須采用不會破裂成危險碎片的材料制作。
    第27.777條 駕駛艙操縱器件
    駕駛艙操縱器件必須滿足下列要求:
    (a)布置得便于操作并能防止混淆和誤動;
    (b)相對于駕駛員座椅的位置和布局,使身高從158厘米(5英尺2英寸)至183厘米(6英尺)的駕駛員就座時,每個操縱器件可無阻擋地作全行程運動,而不受駕駛艙結構或者駕駛員衣著的干擾。
    第27.779條 駕駛艙操縱器件的動作和效果
    駕駛艙操縱器件必須設計成使其按照下列運動和作用來進行操縱:
    (a)飛行操縱器件(包括總槳距桿)的操作方向必須與在旋翼航空器上產生的運動方向相一致。
    (b)左手操作的旋轉式發(fā)動機功率控制桿必須設計成:當朝桿的端頭看手時,駕駛員的手順時針轉動為增大功率。除總槳距桿以外的其他形式的發(fā)動機功率控制桿,必須是向前運動為增大功率。
    (c)常規(guī)的起落架操縱器件,必須是向下操作為放下起落架。
    第27.783條 艙門
    (a)每個封閉座艙至少必須有一扇合適的、易于接近的外部艙門。
    (b)當按照適當操作程序使用時,每個外部艙門的設置,不能使使用它的人員受到旋翼、螺旋槳、發(fā)動機進氣和排氣的危害。如果需要有開門程序,該程序必須標記在艙門的內側,在門的開啟裝置上或者其鄰近位置上。
    第27.785條 座椅、臥鋪、擔架、安全帶和肩帶
    (a)指定供人在起飛和著陸時占用的每一位置處的座椅、安全帶和肩帶以及附近的旋翼航空器部件,必須沒有潛在的致傷物、尖銳邊、突出物和堅硬表面,并必須設計成使正確使用這些設施的人在應急著陸中不會因本規(guī)定第27.561條(b)款規(guī)定的慣性載荷系數(shù)和第27.562條規(guī)定的動力條件而受到嚴重傷害。
    (b)必須用安全帶加肩帶來防止頭部觸及任何致傷的物體,以保護每個乘員頭部避免受到嚴重傷害,但符合本規(guī)定第27.562條(c)款(5)項規(guī)定的情況除外。用肩帶(約束上部軀體)和安全帶的組合構成技術標準規(guī)定CTSO–C114所規(guī)定的軀干約束系統(tǒng)。
    (c)每個乘員座椅,必須設有帶單點脫扣裝置的組合式安全帶-肩帶。每個駕駛員在就座并系緊其組合式安全帶-肩帶后,必須能執(zhí)行飛行操作所需的所有任務。必須有措施在不使用組合式安全帶-肩帶時將其固定,以免妨礙對旋翼航空器的操作和在應急情況下的迅速撤離。
    (d)如果椅背上沒有牢固的扶手處,則沿每條過道必須裝有把手或者扶桿,使乘員在中等顛簸氣流情況下使用過道時能夠穩(wěn)住。
    (e)在正常飛行中可能傷害旋翼航空器內坐著或者走動的人員的每個突出物都必須包墊。
    (f)每個座椅及其支承結構必須至少按照體重77公斤(170磅)的使用者設計,按照相應的飛行和地面載荷情況(包括本規(guī)定第27.561條(b)款規(guī)定的應急著陸情況)考慮最大載荷系數(shù)、慣性力以及乘員、座椅和安全帶或者肩帶之間的反作用力。此外,還必須符合下列規(guī)定:
    (1)每個駕駛員座椅的設計必須考慮本規(guī)定第27.397條規(guī)定的駕駛員作用力引起的反作用力;
    (2)在確定下列連接的強度時,本規(guī)定第27.561條(b)款規(guī)定的慣性力必須乘以系數(shù)1.33:
    (ⅰ)每個座椅與機體結構的連接;
    (ⅱ)每根安全帶或者肩帶與座椅或者機體結構的連接。
    (g)當安全帶-肩帶組合使用時,其額定強度不得低于與本規(guī)定第27.561條(b)款規(guī)定的慣性力相對應的強度,此時乘員重量不得低于77公斤(170磅),還需考慮約束系統(tǒng)安裝的空間特性,在載荷分配上,安全帶至少承擔60%的載荷,肩帶至少承擔40%的載荷。如果可以在不使用肩帶的情況下單獨使用安全帶,則安全帶必須具有單獨承受規(guī)定的慣性力的能力。
    (h)使用頭靠時,頭靠及其支承結構必須設計成能承受本規(guī)定第27.561條規(guī)定的慣性力,此時接頭系數(shù)為1.33,頭部重量至少為6公斤(13磅)。
    (i)每個座椅裝置系統(tǒng)包括諸如座椅、座墊、乘員約束系統(tǒng)和連接裝置。
    (j)每個座椅裝置系統(tǒng)可以采用諸如允許座椅的某些零件壓壞或者分離的設計特性,以減少乘員在本規(guī)定第27.562條應急著陸動態(tài)情況下所受的載荷;否則,該系統(tǒng)必須保持完好無損并不得妨礙迅速撤離旋翼航空器。
    (k)在旋翼航空器內為了運送不能行走,以躺臥為主的人員,要求設計有擔架設備。每個臥鋪或者擔架必須設計成能承受體重至少為77公斤(170磅)的乘員受到本規(guī)定第27.561條(b)款規(guī)定的前向慣性系數(shù)時的反作用力。對于與旋翼航空器縱軸呈小于或者等于15°安裝的臥鋪或者擔架,必須設有能承受向前載荷反作用力的包墊的端板、布擋板或者等效措施。對于與旋翼航空器縱軸呈大于15°安裝的臥鋪或者擔架,必須備有相應的約束設備,如綁帶或者安全帶,以承受前向載荷的反作用力。此外,還必須滿足下列要求:
    (1)臥鋪或者擔架必須有約束系統(tǒng),并不得有在緊急著陸情況下可能對其上人員造成嚴重傷害的棱角或者其他突出物;
    (2)臥鋪或者擔架以及乘員約束系統(tǒng)與結構的連接件,必須設計成能承受由飛行和地面載荷情況以及本規(guī)定第27.561條(b)款規(guī)定的情況所產生的臨界載荷。應采用第27.625條(d)款規(guī)定的接頭系數(shù)。
    第27.787條 貨艙和行李艙
    (a)貨艙和行李艙必須根據(jù)其標明的最大載重,以及規(guī)定的飛行和地面載荷情況(本規(guī)定第27.561條的應急著陸情況除外)所對應的適當?shù)淖畲筝d荷系數(shù)下的臨界載荷分布進行設計。
    (b)必須有措施防止任一艙內的裝載物在本條(a)款規(guī)定的載荷下因移動而造成危險。
    (c)在本規(guī)定第27.561條規(guī)定的應急著陸情況下,貨艙和行李艙必須滿足下列要求之一:
    (1)設置在當裝載物脫出時,不太可能傷及乘員或者妨礙供應急著陸后使用的任何撤離設施的位置;
    (2)具有足夠的強度以承受本規(guī)定第27.561條規(guī)定的情況,包括本條(b)款所規(guī)定的約束裝置及其連接件,并能承受臨界裝載分布情況下的最大批準的貨物和行李重量。
    (d)如果貨艙中裝有燈,每盞燈的安裝必須避免燈泡和貨物接觸。
    第27.801條 水上迫降
    (a)如果申請具有水上迫降能力的合格審定,則旋翼航空器必須滿足本條和本規(guī)定第27.807條(d)款、第27.1411條和第27.1415條的要求。
    (b)必須采取同旋翼航空器總特性相容的各種切實可行的設計措施,來盡量減小在水上應急降落時因旋翼航空器的運動和狀態(tài)使乘員立即受傷或者不能撤離的概率。
    (c)必須通過模型試驗,或者與已知其水上迫降特性的構形相似的旋翼航空器進行比較,來檢查旋翼航空器在水上降落時可能的運動和狀態(tài)。各種進氣口、風門、突出部分以及任何其他可能影響旋翼航空器流體動力特性的因素,都必須予以考慮。
    (d)必須表明,在合理可能的水上條件下,旋翼航空器的漂浮時間和配平能使所有乘員離開旋翼航空器,并乘上本規(guī)定第27.1415條所要求的救生筏,如果用浮力和配平計算來表明符合此規(guī)定,則必須適當考慮可能的結構損傷和滲漏。如果旋翼航空器具有可應急放油的燃油箱,而且該油箱能經受可合理預期的水上迫降而不滲漏,則能應急放出的燃油體積可作為產生浮力的體積。
    (e)除非對旋翼航空器在水上降落時可能的運動和狀態(tài)(如本條(c)款和(d)款所述)的研究中,考慮了外部艙門和窗戶毀壞的影響,否則外部艙門和窗戶必須設計成能承受可能的最大局部壓力。
    第27.805條 飛行機組應急出口
    (a)對于飛行機組不方便利用旅客應急出口的旋翼航空器,必須在飛行機組所在區(qū)域的旋翼航空器兩側設置飛行機組應急出口或者用一個頂部出口代之。
    (b)必須用試驗表明,每個飛行機組應急出口有足夠的尺寸,而且其位置必須便于飛行機組迅速撤離。
    (c)必須通過試驗、演示或者分析來表明,當應急降落水上后,水或者漂浮裝置不得妨礙每個應急出口的使用。
    第27.807條 應急出口
    (a)數(shù)目和位置
    (1)在客艙每一邊,必須至少有一個使每個旅客容易接近的應急出口,在由于墜撞產生的任何可能姿態(tài)下,這些應急出口中必須有一個能被使用;
    (2)只要它們符合本條的要求,預定作為正常使用的艙門也可用作應急出口;
    (3)如果安裝有應急漂浮裝置,則必須在客艙每側有一個使每個旅客容易接近的應急出口,并用試驗、演示或者分析表明符合下列要求:
    (ⅰ)在水線之上;
    (ⅱ)不論是存放的或者打開的漂浮裝置都不得干擾應急出口的開啟。
    (b)型式和操作
    本條(a)款規(guī)定的各應急出口必須滿足下列要求:
    (1)由可拆卸窗口或者壁板,或者由附加的外門組成,應急出口為一個480×660毫米(19×26英寸)的橢圓形通暢開口;
    (2)從內部和從外部打開的方法均簡單明了且都不要求特別費力;
    (3)其布置和標記,即使在黑暗中也容易找到和使用;
    (4)有適當?shù)姆雷o措施,以防止由于機身變形而卡住。
    (c)試驗
    每一應急出口的正常功能必須用試驗表明。
    (d)水上迫降旅客應急出口
    如果申請具有水上迫降的合格審定,則本條(b)款(3)項要求的標記,必須設計成即使旋翼航空器傾覆和客艙浸在水中也能保持看得見。
    第27.831條 通風
    (a)駕駛艙及客艙通風系統(tǒng)必須設計得能防止在艙內有過量的油煙和一氧化碳出現(xiàn)。
    (b)在前飛或者無風懸停時,艙內空氣中的一氧化碳濃度不得超過二萬分之一。如果在其他情況下超過了這個值,則必須有相應的使用限制。
    第27.833條 加溫器
    每一個燃燒加溫器必須經過批準。
    第七節(jié) 防  火
    第27.853條 座艙內部設施
    供機組或者乘客使用的每個艙必須滿足下列要求:
    (a)所有材料必須至少是阻燃的;
    (b)[備用]
    (c)如果禁止吸煙,必須有相應的說明標牌,如果允許吸煙,則應滿足下列要求:
    (1)必須有足夠數(shù)量的可卸的包容式煙灰盒;
    (2)如果機組艙和客艙是隔開的,則必須至少有一個在禁止吸煙時能通知所有乘客的有照明的告示牌(用字或者符號均可),該告示牌必須符合下列規(guī)定:
    (。┰谒锌赡艿恼彰髑闆r下,告示牌照亮時能使客艙中每個坐著的乘客看清;
    (ⅱ)該告示牌的照明應設計成能由機組接通和斷開。
    第27.855條 貨艙和行李艙
    (a)每個貨艙和行李艙必須由至少滿足下列要求的材料鋪設或者內襯:
    (1)在飛行中機組成員容易接近的艙是阻燃的;
    (2)在其他各艙是耐火的。
    (b)艙內不得有一旦損壞或者失效會影響安全運行的任何操縱機構、導線、管路、設備或者附件,除非這些項目有滿足下列要求的保護措施:
    (1)艙內貨物的移動不會損壞這些項目;
    (2)這些項目的破損或者失效不會引起著火危險。
    第27.859條 加溫系統(tǒng)
    (a)概述
    對于包括座艙通氣管或者排氣管的每個加溫系統(tǒng),必須有措施防止一氧化碳進入座艙或者駕駛艙。
    (b)熱交換器
    每個熱交換器必須符合下列規(guī)定:
    (1)用適當?shù)牟牧现圃欤?br> (2)在所有情況下都能充分冷卻;
    (3)容易拆開進行檢查。
    (c)燃燒加溫器的防火
    除非已在加溫器設計中采取了在加溫器燃油系統(tǒng)出現(xiàn)燃油泄漏、通風管道著火或者其他任何加溫器故障情況下,防止危險發(fā)生的措施,否則對加溫器區(qū)域必須考慮本規(guī)定第27.1183條、第27.1185條、第27.1189條和第27.1191條有關防火特性的適用要求,并提供:
    (1)經批準的快速反應火警探測器,并在數(shù)量和布局上保證迅速探測到加溫器區(qū)域的火警。
    (2)滅火器系統(tǒng)其對加溫器區(qū)域的整個面積至少提供一個足夠流量的噴頭。
    (3)各區(qū)域各部位的完整排放措施,以最大限度地減少因含有可燃液體的部件失效或者故障造成的危險。排放措施必須:
    (ⅰ)在預期經常需要排放的情況下是有效的;
    (ⅱ)合理安排以避免所排出的液體產生其他火災。
    (4)合理安排的通風設施,以避免所排出的蒸氣造成其他火災。
    (d)通風管道
    通過任何加溫器區(qū)域的每根通風管道都必須是防火的。此外,還必須滿足下列要求:
    (1)除非備有防火閥或者用等效裝置進行隔離,否則處于每個加溫器下游的通風管道必須有足夠長的一段是防火的,以確保能包容加溫器內的任何火焰;
    (2)通風管道通過裝有可燃液體系統(tǒng)的任一區(qū)域的每一部分必須與該系統(tǒng)隔離,或者構造成在該系統(tǒng)的任何部件發(fā)生故障時,可燃液體或者蒸氣不會進入通風氣流中。
    (e)燃燒空氣管道
    每根燃燒空氣管道必須有足夠的一段是防火的,以防止因回火或者反向火焰蔓延而引起損壞。此外,還必須符合下列規(guī)定:
    (1)燃燒空氣管道不得與通風氣流連通,除非在任何工作條件下,包括倒流或者加溫器或者其有關的部件發(fā)生故障時,回火或者反向燃燒的火焰不會進入通風氣流;
    (2)燃燒空氣管道不得限制回火的迅速釋放,除非該限制不會導致加溫器失效。
    (f)加溫器操縱裝置的通用要求
    必須有措施防止在加溫器操縱部件、操縱系統(tǒng)管路或者安全控制裝置的外表面或者內部產生水或者冰的危險積聚。
    (g)加溫器安全控制裝置
    對于每個燃燒加溫器,必須備有下列安全控制裝置:
    (1)每個加溫器必須備有與正常連續(xù)控制空氣溫度、空氣流量和燃油流量的部件無關的獨立裝置,當發(fā)生下列任一情況時,能在遠離加溫器處自動切斷該加溫器的點火和供油:
    (。峤粨Q器的溫度超過安全限制;
    (ⅱ)通風空氣的溫度超過安全限制;
    (ⅲ)燃燒空氣流量變得不適于安全工作;
    (ⅳ)通風空氣流量變得不適于安全工作。
    (2)對于任何單個加溫器,用于符合本條(g)款(1)項要求的安全控制裝置必須符合下列規(guī)定:
    (ⅰ)與任何其他加溫器(其供熱對安全運行是至關重要的)所用的部件無關;
    (ⅱ)保持加溫器斷開,直到機組重新起動為止。
    (3)必須有措施能在任何加溫器(其供熱對安全運行是至關重要的)被本條(g)款(1)項規(guī)定的自動裝置切斷后,向機組發(fā)出警告。
    (h)空氣進口
    每個供燃燒和通風用的空氣進口的設置,必須使得在下列任何工作條件下都不會有可燃液體或者蒸氣進入加溫器系統(tǒng):
    (1)正常工作期間;
    (2)任何其他部件發(fā)生故障后。
    (i)加溫器排氣
    加溫器排氣系統(tǒng)必須滿足本規(guī)定第27.1121條和第27.1123條的要求。此外,還必須符合下列規(guī)定:
    (1)每個排氣管套必須是密封的,以防止可燃液體或者危險量的蒸氣通過接頭進入排氣系統(tǒng);
    (2)排氣系統(tǒng)不得限制回火的迅速釋放,除非該限制不會導致加溫器失效。
    (j)加溫器燃油系統(tǒng)
    每個加溫器的燃油系統(tǒng),必須滿足對加溫器安全運行有影響的動力裝置燃油系統(tǒng)的要求。位于通風氣流中的每個加溫器燃油系統(tǒng)部件必須用外罩保護,以使得這些部件的漏油不會進入通風氣流。
    (k)排放裝置
    必須有排放裝置安全排放任何可能積聚在燃燒室或者熱交換器中的燃油。該裝置必須符合下列規(guī)定:
    (1)排放裝置在高溫下工作的每一部分,必須具有與加溫器排放裝置相同的保護;
    (2)必須防止每個排放裝置在任何運行條件下出現(xiàn)危險的結冰。
    第27.861條 結構、操縱器件和其他部件的防火
    受動力裝置著火影響的結構部件、操縱器件、旋翼機構的每個部件以及可控著陸必不可少的其他部件,都必須是防火的或者加以保護,以便在任何可預見的動力裝置著火情況下,能執(zhí)行其重要的功能至少5分鐘。
    第27.863條 可燃液體的防火
    (a)凡可燃液體或者蒸氣可能因液體系統(tǒng)滲漏而逸出的區(qū)域,必須有措施盡量減小液體和蒸氣點燃的概率,以及萬一點燃后的危險后果。
    (b)必須用分析或者試驗的方法表明符合本條(a)款的要求,同時必須考慮下列因素:
    (1)液體滲漏的可能漏源和途徑,以及探測滲漏的方法;
    (2)液體的可燃特性,包括任何可燃材料或者吸液材料的影響;
    (3)可能的引燃火源,包括電氣故障、設備過熱和防護裝置失效;
    (4)可用于抑制燃燒或者滅火的手段,例如截止液體流動,關斷設備,采用防火包容物或者使用滅火劑;
    (5)對于飛行安全是關鍵性的各種旋翼航空器部件的耐火耐熱能力。
    (c)如果要求飛行機組采取行動(例如關斷設備或者起動滅火瓶)來預防或者處置液體著火,則必須備有迅速動作的向機組報警的裝置。
    (d)凡可燃液體或者蒸氣有可能因液體系統(tǒng)滲漏而逸出的區(qū)域,必須確定其部位和范圍。
    第八節(jié) 外掛物
    第27.865條 外掛物
    (a)必須通過分析或者試驗或者兩者結合的方法表明,對于申請用于無人外掛載重的旋翼航空器-裝載組合的旋翼航空器外掛物的吊掛設備,能承受等于2.5或者按照本規(guī)定第27.337條至第27.341條規(guī)定的某一較小的載荷系數(shù)乘以經申請批準的最大外掛物的重量所產生的限制靜載荷。必須通過分析或者試驗或者兩者結合的方法表明,對于申請用于有人外掛載重的旋翼航空器-裝載組合的旋翼航空器外掛物的吊掛設備和相應的載人裝置,能承受等于3.5或者按照本規(guī)定第27.337條至第27.341條規(guī)定的某一較小但不小于2.5的系數(shù)乘以經申請批準的最大外掛物的重量所產生的限制靜載荷。對于任何級別旋翼航空器-裝載組合和任何類型外掛載重的載荷,必須作用在垂直方向。對于任何適用的外掛載重類型的可拋放外掛物,其載荷也必須作用在使用中所能達到的與垂直方向成最大角度的任何方向上,但不小于30°,然而,如果符合下列情況之一,此30°角可以降至更小的角度:
    (1)制定使用限制,把外掛物的作用限制到已表明符合本條要求的角度之內;
    (2)已表明在使用中不會超過此較小的角度。
    (b)對于可拋放式旋翼航空器-裝載組合的外掛物的吊掛設備,必須具有使駕駛員在飛行中能快速釋放外掛物的釋放系統(tǒng)。該快速釋放系統(tǒng)必須由一個主快速釋放子系統(tǒng)和一個備用快速釋放子系統(tǒng)組成,且這兩個子系統(tǒng)是相互獨立的。該快速釋放系統(tǒng)及其操縱機構必須滿足下列要求:
    (1)主快速釋放子系統(tǒng)的操縱機構,必須安裝在駕駛員的主操縱機構上或者等同的可接近位置處。而且必須設計和布置成在應急情況下可以由駕駛員或者機組成員操縱它,且沒有危險地限制他們操縱旋翼航空器的能力。
    (2)備用快速釋放子系統(tǒng)的操縱機構,必須使得駕駛員或者其他機組成員易于接近。
    (3)主、備用快速釋放子系統(tǒng)必須滿足下列要求:
    (。┰趲型鈷煳镏钡桨ń浬暾埮鷾实淖畲笸鈷煜拗戚d荷情況下,其工作正常、可靠和耐久;
    (ⅱ)能防止從外部和內部來的電磁干擾和進行閃電防護,以預防意外的載荷釋放:
    (A)對于用于無人外掛載重的可拋放式旋翼航空器-裝載組合,要求的最小防護水平為20伏/米的射頻場強;
    (B)對于用于有人外掛載重的可拋放式旋翼航空器-裝載組合,要求的最小防護水平為200伏/米的射頻場強;
    (ⅲ)對可能由旋翼航空器任何其他電氣或者機械系統(tǒng)的失效模式引起的任何失效進行保護。
    (c)對于用于有人外掛載重的旋翼航空器-裝載組合,旋翼航空器必須符合下列規(guī)定:
    (1)對于可拋放外掛物,要有符合本條(b)款要求的快速釋放系統(tǒng),并且:
    (。橹骺焖籴尫抛酉到y(tǒng)提供一套雙作動裝置;
    (ⅱ)為備用快速釋放子系統(tǒng)提供一套隔開的雙作動裝置。
    (2)具有可靠且經批準的載人裝置,該系統(tǒng)具有對于外部乘員安全必不可少的結構功能和人員安全特性。
    (3)在所有適當位置設置標牌和標記,清楚標明重要系統(tǒng)的操作指南;對于載人裝置,還要標明進出指南。
    (4)設置指定的機組成員和外部人員直接通話的設備。
    (5)在飛行手冊中包含有執(zhí)行有人外掛載重操縱的適當?shù)南拗坪统绦颉?br> (d)臨界構型的可拋放外掛物必須用分析、地面試驗和飛行試驗相結合的方法表明在正常飛行條件下,在整個批準的使用包線內是可以運輸和釋放的,且對旋翼航空器不會產生危險。另外必須表明在應急飛行情況下,外掛是可以釋放的且不會危及旋翼航空器。
    (e)外掛物吊掛設備附近必須設置標牌或者標記,其上清楚標明本規(guī)定第27.25條和本條所規(guī)定的使用限制和經批準的最大外掛載重。
    (f)對于用于無人外掛載重的旋翼航空器-裝載組合,本規(guī)定第27.571條疲勞評定不適用,但關鍵結構部件失效會導致旋翼航空器發(fā)生危險除外。對于用于有人外掛載重的旋翼航空器-裝載組合,本規(guī)定第27.571條疲勞評定適用于整個快速釋放系統(tǒng)和載人裝置結構系統(tǒng)及其連接件。
    第九節(jié) 其  他
    第27.871條 水平測量標記
    必須有在地面為旋翼航空器調水平的基準標記。
    第27.873條 配重設施
    配重設施必須設計和制造成能防止配重在飛行中偶然移動。
    E章 動力裝置
    第一節(jié) 一般規(guī)定
    第27.901條 動力裝置
    (a)就本規(guī)定而言,旋翼航空器動力裝置包括下列部件(除主旋翼和輔助旋翼結構外):
    (1)推進所必需的部件;
    (2)與主推進裝置操縱有關的部件;
    (3)在正常檢查或者翻修間隔期間內與主推進裝置安全有關的部件。
    (b)對于動力裝置,必須滿足下列要求:
    (1)動力裝置各部件的構造、布置和安裝必須保證在正常檢查或者翻修間隔期間內,在申請批準的溫度和高度范圍內,能繼續(xù)保持其安全運轉;
    (2)其裝置必須是可達的,以進行持續(xù)適航性所必要的檢查和維護;
    (3)裝置的主要部件必須與旋翼航空器其他部分電氣搭接,以防止產生電位差;
    (4)渦輪發(fā)動機的軸向和徑向膨脹不得影響動力裝置的安全;
    (5)必須采取設計預防措施,將旋翼航空器安全運行所必需的部件和設備不正確裝配的可能性減至最小,除非能表明,在不正確裝配下的運行是極不可能的。
    (c)動力裝置必須符合下列規(guī)定:
    (1)《航空發(fā)動機適航規(guī)定》(CCAR–33)規(guī)定的安裝說明書;
    (2)本章中適用的規(guī)定。
    第27.903條 發(fā)動機
    (a)發(fā)動機型號合格證
    每型發(fā)動機必須有經批準的型號合格證。用于直升機的活塞發(fā)動機必須符合《航空發(fā)動機適航規(guī)定》(CCAR–33)第33.49條(d)款的要求,或者按其預定用途以其他方式批準。
    (b)發(fā)動機或者傳動系統(tǒng)冷卻風扇葉片的保護
    (1)如果安裝了發(fā)動機或者旋翼傳動系統(tǒng)的冷卻風扇,則必須具有當風扇的葉片損壞時保護旋翼航空器并使其安全著陸的措施。這項要求必須由下列規(guī)定之一表明:
    (。┰趽p壞時,風扇葉片被包容;
    (ⅱ)每臺風扇的安裝使得葉片損壞時,不會危及旋翼航空器的安全;
    (ⅲ)每個風扇葉片能承受由下述條件限制的使用中預期出現(xiàn)的離心力的1.5倍極限載荷:
    (A)對于直接由發(fā)動機驅動的風扇,由下列條件之一限制:
    ①在無控制情況下,發(fā)動機達到的極限轉速;
    ②超轉限制裝置的限制轉速;
    (B)對于由旋翼傳動系統(tǒng)傳動的風扇,為包括瞬態(tài)在內的使用中預期出現(xiàn)的旋翼傳動系統(tǒng)的最大轉速。
    (2)除非按照本規(guī)定第27.571條的要求進行了疲勞評定,否則必須表明,在旋翼航空器的使用限制內,冷卻風扇葉片不在共振狀態(tài)下工作。
    (c)渦輪發(fā)動機安裝
    對于渦輪發(fā)動機安裝,與發(fā)動機各控制裝置、系統(tǒng)和儀表有關的各動力裝置系統(tǒng)的設計,必須能合理保證在服役中不會超過對渦輪轉子結構完整性有不利影響的發(fā)動機使用限制。
    (d)再起動能力
    (1)必須有在飛行中再起動任何發(fā)動機的措施;
    (2)除非在飛行中所有發(fā)動機停車,發(fā)動機再起動能力必須在旋翼航空器的整個飛行包線內演示;
    (3)在飛行中所有發(fā)動機停車后,發(fā)動機必須有在飛行中再起動的能力。
    第27.907條 發(fā)動機振動
    (a)發(fā)動機安裝必須防止發(fā)動機或者旋翼航空器的任何部件產生有害振動。
    (b)旋翼和旋翼傳動系統(tǒng)與發(fā)動機組合后,不得使發(fā)動機的主要轉動部件承受過大的振動應力,這項要求必須經由振動研究來表明。
    (c)旋翼傳動系統(tǒng)的部件不得承受過大的振動應力。
    第二節(jié) 旋翼傳動系統(tǒng)
    第27.917條 設計
    (a)當發(fā)動機失效時,旋翼傳動系統(tǒng)必須具有把該發(fā)動機與主旋翼和輔助旋翼自動脫開的裝置。
    (b)旋翼傳動系統(tǒng)的布置,必須使得發(fā)動機與主旋翼和輔助旋翼脫開后,主旋翼仍能繼續(xù)驅動在自轉中對于操縱旋翼航空器所必需的每個旋翼。
    (c)如果旋翼傳動系統(tǒng)中采用了扭矩限制裝置,則該裝置必須布置得當其工作時,能夠連續(xù)地操縱旋翼航空器。
    (d)旋翼傳動系統(tǒng)是指將功率從發(fā)動機傳至旋翼槳轂所必需的各部件,包括減速器、傳動軸系、萬向接頭、聯(lián)軸器、旋翼剎車裝置、離合器、軸系支承裝置,以及任何連接到或者安裝在旋翼傳動系統(tǒng)上的附件安裝座、附件傳動裝置、冷卻風扇。
    第27.921條 旋翼剎車
    如果旋翼傳動系統(tǒng)中采用了一種能控制旋翼轉動又與發(fā)動機無關的機構,則必須規(guī)定此機構的使用限制,并且對此機構的操縱必須具有防止誤動的措施。
    第27.923條 旋翼傳動系統(tǒng)和操縱機構的試驗
    (a)按照本條規(guī)定進行試驗的部件,在試驗結束時,必須處于可使用狀態(tài)。試驗中不得進行可能影響試驗結果的拆卸。
    (b)旋翼傳動系統(tǒng)和操縱機構的試驗必須不少于100小時,試驗必須在旋翼航空器上進行,扭矩必須由安裝在其上的旋翼吸收。但是,如果支承和振動條件是嚴格模擬旋翼航空器試驗中的條件,可采用其他地面或者飛行試驗設備以適當?shù)姆椒ㄎ掌渑ぞ亍?br> (c)本條(b)款所規(guī)定的試驗中,有60小時必須在不小于發(fā)動機最大連續(xù)扭矩及相應于最大連續(xù)扭矩的最大轉速下試車。進行此試驗時,為模擬前飛,主旋翼操縱機構必須置于產生最大縱向周期變距的位置。輔助旋翼的操縱機構必須處于在試驗條件下的正常工作位置。
    (d)本條(b)款所規(guī)定的試驗中,有30小時(對于申請使用30分鐘一臺發(fā)動機不工作(OEI)功率或者連續(xù)一臺發(fā)動機不工作(OEI)功率的旋翼航空器,為25小時)必須在不小于75%發(fā)動機最大連續(xù)扭矩和相應于75%最大連續(xù)扭矩的最小發(fā)動機轉速條件下試車。主旋翼和輔助旋翼操縱機構必須處于試驗條件的正常工作位置。
    (e)本條(b)款所規(guī)定的試驗中,有10小時必須在不小于發(fā)動機起飛扭矩和相應于起飛扭矩的最大轉速下試車。主旋翼和輔助旋翼操縱機構必須處于垂直爬升狀態(tài)的正常工作位置。
    (1)對于申請使用分鐘一臺發(fā)動機不工作(OEI)功率的多發(fā)旋翼航空器,在10小時試驗中必須按照下列要求進行12次試車:
    (。┟看卧囓嚤仨氈辽儆幸淮问顾邪l(fā)動機都在起飛扭矩和相應于起飛扭矩的最大轉速下試車分鐘;
    (ⅱ)每次試車中必須至少有一次逐次模擬每臺發(fā)動機失效,而其余發(fā)動機以分鐘一臺發(fā)動機不工作(OEI)扭矩和相應于分鐘一臺發(fā)動機不工作(OEI)扭矩的最大轉速下試車分鐘。
    (2)對于申請使用30秒鐘和2分鐘一臺發(fā)動機不工作(OEI)功率的多發(fā)渦輪發(fā)動機的旋翼航空器,必須按照下列要求進行10次試車:
    (。┚o接在至少5分鐘的起飛試車后,必須逐次模擬每一動力源的一次失效,并且將30秒鐘一臺發(fā)動機不工作(OEI)功率的最大扭矩和最大轉速作用于剩余的受影響傳動系統(tǒng)功率輸入端試車不少于30秒鐘。接著使用2分鐘一臺發(fā)動機不工作(OEI)功率的最大扭矩和相應與2分鐘一臺發(fā)動機不工作(OEI)功率的最大轉速試車不少于2分鐘。至少有一次試車順序是從模擬“飛行慢車”狀態(tài)開始進行的。當在試車臺上進行試車時,試車程序必須在起飛功率狀態(tài)穩(wěn)定后進行。
    (ⅱ)就本條而言,受影響功率輸入端包括試驗中由于使用較高或者不對稱的扭矩和轉速可能受到不利影響的旋翼傳動系統(tǒng)所有部件。
    (ⅲ)當發(fā)動機限制不允許在試驗中重復使用該功率或者將導致發(fā)動機在試驗期間提前拆除時,此試驗可以在一個典型的試車臺上進行。作用在受影響的旋翼傳動系統(tǒng)部件上的載荷、振動頻率和方法必須能代表旋翼航空器工況。試驗部件必須是用于表明本條其余條款符合性的那些部件。
    (f)本條(c)款和(d)款規(guī)定的試驗可以在地面或者飛行中完成,試驗間隔時間必須不少于30分鐘。本條(e)款規(guī)定的每次試驗間隔時間必須不少于5分鐘。
    (g)本條(c)款、(d)款和(e)款規(guī)定的試驗中,在不大于5小時的時間間隔內,發(fā)動機必須快速停車,足以使發(fā)動機及旋翼傳動裝置與旋翼自動脫開。
    (h)本條(c)款所規(guī)定的運行狀態(tài)下,必須完成主旋翼縱向、橫向、輔助旋翼的全周期操縱各500次。全周期是指操縱機構從中立位置到兩極限位置再返回中立位置的移動(操縱機構的移動不需產生超過飛行中遇到的最大載荷或者揮舞運動)。此周期操縱可在本條(c)款規(guī)定的試驗中完成。
    (i)必須按照下列要求至少完成200次離合器的嚙合試驗:
    (1)使離合器的傳動軸從動端加速轉動;
    (2)用申請人選擇的轉速和方法。
    (j)對于申請使用30分鐘一臺發(fā)動機不工作(OEI)功率的多發(fā)旋翼航空器,必須在30分鐘一臺發(fā)動機不工作(OEI)扭矩和相應于30分鐘一臺發(fā)動機不工作(OEI)扭矩的最大轉速下運轉5次,在每次運轉中,必須依次使每臺發(fā)動機不運轉,而其余發(fā)動機運轉30分鐘。
    (k)對于申請使用連續(xù)一臺發(fā)動機不工作(OEI)功率的多發(fā)旋翼航空器,必須在連續(xù)一臺發(fā)動機不工作(OEI)扭矩和相應于連續(xù)一臺發(fā)動機不工作(OEI)扭矩的最大轉速下運轉5次,在每次運轉中,必須依次使每臺發(fā)動機不運轉,而其余發(fā)動機運轉1小時。
    第27.927條 附加試驗
    (a)必須進行為了確定旋翼傳動機構安全性所必需的附加的動態(tài)試驗、耐久性試驗、運轉試驗以及振動研究。
    (b)如果渦輪發(fā)動機傳輸給傳動裝置的輸出扭矩,可能超過發(fā)動機或者傳動裝置的最大扭矩限制值,且該扭矩在正常工作條件下,不是由飛行員直接操縱(例如發(fā)動機功率的主要操縱是通過飛行操縱實現(xiàn)的),則必須進行下列試驗:
    (1)在與所有發(fā)動機工作有關的狀態(tài)下,做200次運轉試車,每次10秒鐘,扭矩至少等于下列的較小值:
    (ⅰ)滿足本規(guī)定第27.923條使用的最大扭矩加10%;
    (ⅱ)發(fā)動機可能達到的最大輸出扭矩,如果安裝了扭矩限制器,假設其功能正常。
    (2)對于多發(fā)旋翼航空器,在與每臺發(fā)動機逐次不工作的相關狀態(tài)下,使傳動裝置的其余扭矩輸入端施加在可能工作條件下所能達到的最大扭矩值(如果安裝了扭矩限制器,假設其功能正常),每個傳動裝置輸入端在最大扭矩條件下必須至少試驗15分鐘。
    (3)本款規(guī)定的試驗必須在旋翼航空器上以試驗功率狀態(tài)預期使用的最大轉速下進行,扭矩必須由安裝在其上的旋翼吸收。如果其他地面或飛行試驗設備采用適當?shù)呐ぞ匚辗椒,并且其支承和振動能嚴格模擬旋翼航空器試驗時的工況,則可采用此類替代設備進行試驗。
    (c)必須用試驗表明,在旋翼傳動系統(tǒng)的主滑油系統(tǒng)壓力損失后,旋翼傳動系統(tǒng)能夠在自轉條件下運轉15分鐘。
    第27.931條 軸系的臨界轉速
    (a)任何軸系的臨界轉速必須經演示確定。如果對特定的設計有可靠的分析方法,則可采用該分析方法。
    (b)如果任一臨界轉速位于或者接近慢車、有動力和自轉狀態(tài)的轉速范圍,則必須通過試驗表明,在此轉速下所產生的應力必須在安全限制內。
    (c)如果采用分析方法表明臨界轉速不在允許使用的轉速范圍內,則計算的臨界轉速和允許使用轉速限制范圍之間的余量必須是足夠的,以考慮計算值與實際值之間可能的變化。
    第27.935條 軸系接頭
    工作中需要潤滑的每個萬向接頭、滑動接頭和其他軸系接頭,必須有潤滑措施。
    第27.939條 渦輪發(fā)動機工作特性
    (a)必須在飛行中檢查渦輪發(fā)動機的工作特性,以確認在旋翼航空器和發(fā)動機使用限制范圍內的正常和應急使用期間,不會出現(xiàn)達到危險程度的不利特性(如失速、喘振、熄火)。
    (b)在正常運行期間,渦輪發(fā)動機的進氣系統(tǒng)不得由于氣流畸變的影響而引起有害于發(fā)動機的振動。
    (c)對于調節(jié)器控制的發(fā)動機,必須表明傳動系統(tǒng)不存在與功率、轉速和操縱位移的臨界組合有關的危險的扭轉不穩(wěn)定性。
    第三節(jié) 燃油系統(tǒng)
    第27.951條 通用要求
    (a)燃油系統(tǒng)的構造和布置必須保證在各種很可能的工作條件下,包括申請合格審定的各種機動狀態(tài)下,均能滿足發(fā)動機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燃油流量和壓力。
    (b)燃油系統(tǒng)的布置必須滿足下列要求之一:
    (1)燃油泵不能同時從一個以上油箱內吸油;
    (2)具有防止空氣進入該系統(tǒng)的設施。
    (c)用于渦輪發(fā)動機的燃油系統(tǒng)在使用下述狀態(tài)的燃油時,必須能在其整個流量和壓力范圍內持續(xù)工作:燃油先在27℃(80℉)時用水飽和,然后每10升燃油添加2毫升游離水(每1美加侖含0.75毫升),冷卻到在運行中可能遇到的最臨界結冰條件。
    第27.952條 燃油系統(tǒng)的抗墜撞性
    除非采用了局方可接受的其他方法,以最大限度減少可生存的撞擊(墜撞著陸)后燃油著火對乘員的危害,否則,燃油系統(tǒng)必須包括本條規(guī)定的設計特性。必須表明系統(tǒng)能夠承受本條規(guī)定的靜態(tài)和動態(tài)減速載荷,而不會導致系統(tǒng)部件、燃油箱或者附件發(fā)生可能導致燃油泄漏到點火源的結構損傷。上述載荷按單獨作用的極限載荷考慮,并在部件重心處測量。
    (a)墜落試驗要求
    每一油箱或者最關鍵的油箱,必須按照下列要求進行墜落試驗:
    (1)下落高度必須至少15.2米(50英尺);
    (2)下落撞擊的表面必須是不變形的;
    (3)油箱必須裝有80%正常滿容量的水;
    (4)油箱必須被對其安裝有代表性的周圍結構包圍,除非能確定周圍結構無突起或者其他可能導致油箱破裂的設計特征;
    (5)油箱必須自由下落并以水平位置±10°碰撞;
    (6)墜落試驗后必須無泄漏。
    (b)燃油箱載荷系數(shù)
    除非油箱安裝使得其破裂會使燃油釋放到任一主要的點火源(例如發(fā)動機、加溫器和輔助動力裝置)或者乘員的情況是極小可能的,每個燃油箱的設計和安裝必須在下列極限慣性載荷系數(shù)單獨作用下能保持箱內油量:
    (1)客艙內的燃油箱:
    (ⅰ)向上4g;
    (ⅱ)向前16g;
    (ⅲ)側向8g;
    (ⅳ)向下20g。
    (2)位于機組艙或者客艙上方或者后方的燃油箱(在應急著陸中如松開會傷害乘員):
    (ⅰ)向上1.5g;
    (ⅱ)向前8g;
    (ⅲ)側向2g;
    (ⅳ)向下4g。
    (3)位于其他區(qū)域內的燃油箱:
    (ⅰ)向上1.5g;
    (ⅱ)向前4g;
    (ⅲ)側向2g;
    (ⅳ)向下4g。
    (c)燃油管路自密封式脫落接頭
    除非證明燃油系統(tǒng)部件之間,或者與旋翼航空器局部結構之間極不可能出現(xiàn)危險的相對運動,或者采用可以防止前述相對運動的其他措施,否則必須安裝自密封式脫落接頭。所有的燃油箱與燃油管連接處、燃油箱與燃油箱連接處和燃油系統(tǒng)中因局部結構變形而導致燃油釋放的其他位置,必須安裝該接頭或者等效的裝置。
    (1)自密封式脫落接頭的設計和構造必須具有下列設計特性:
    (ⅰ)脫落接頭的分離載荷必須是供油管路中最弱部件的最小極限失效載荷(極限強度)的25%-50%之間,不論管路尺寸大小,分離載荷必須不小于136公斤(300磅);
    (ⅱ)只要以最可能出現(xiàn)的失效模式施加極限載荷(本條(c)款(1)項(ⅰ)目中所定義),脫落接頭就必須分離;
    (ⅲ)所有的脫落接頭必須具有設計措施,以便在正常安裝和使用期間可憑視覺判斷該接頭是鎖緊的(無泄漏)或者是打開的;
    (ⅳ)所有的脫落接頭必須具有設計措施,以防止由于運行沖擊、振動或者加速而導致脫開或者無意中關閉;
    (ⅴ)設計上脫落接頭在完成預期的功能后,不得造成燃油釋放。
    (2)所有獨立的連接燃油供油系統(tǒng)的脫落接頭或者等效裝置的設計、試驗、安裝和維護,必須使得在按照本規(guī)定第27.955條(a)款工作時,不可能在飛行中出現(xiàn)意外的燃油切斷。并必須符合本規(guī)定第27.571條疲勞評定的要求而無泄漏。
    (3)脫落接頭的替代、等效裝置,在安裝該裝置的燃油管路上,由可生存撞擊引起的載荷不得大于管路中最弱部件的極限載荷(強度)的25%-50%,且必須符合本規(guī)定第27.571條疲勞評定的要求而無泄漏。
    (d)易碎的或者易變形的結構連接件
    除非證明在可生存撞擊中燃油箱和燃油系統(tǒng)部件與所在位置的旋翼航空器結構之間的危險的相對運動是極不可能的,否則,燃油箱和燃油系統(tǒng)部件與所在位置的旋翼航空器結構之間必須用易碎的或者局部易變形的連接件連接。燃油箱和燃油系統(tǒng)部件與所在位置的旋翼航空器結構之間的連接,無論是易碎的或者局部易變形的,必須設計成其分離或者相對的局部變形不會產生燃油箱或者燃油系統(tǒng)部件的破裂或者局部撕裂,而導致燃油泄漏。易碎的或者易變形的連接件的極限強度必須滿足下列要求:
    (1)將易碎連接件從其支撐結構上分離或者使局部易變形連接件相對于其支撐結構的變形所需要的載荷,必須為被連接系統(tǒng)中最弱的部件的最小極限載荷(強度)的25%-50%之間,任何情況下該載荷不得小于136公斤(300磅);
    (2)當以最可能出現(xiàn)的模式施加極限載荷(如本條(d)款(1)項中定義)時,易碎的或者局部易變形連接件必須如預期那樣出現(xiàn)分離或者局部變形;
    (3)所有易碎的或者局部易變形的連接件必須符合本規(guī)定第27.571條疲勞評定的要求。
    (e)燃油和點火源的隔離
    為了提供最大的抗墜撞性,燃油的位置必須盡可能地遠離所有的乘員區(qū)和潛在的點火源。
    (f)其他基本的機械設計準則
    燃油箱、燃油管路、導線和電氣裝置的設計、構造和安裝必須盡可能是抗墜撞的。
    (g)剛性或者半剛性的燃油箱
    剛性或者半剛性的燃油箱或者囊壁必須抗撞擊和抗撕裂。
    第27.953條 燃油系統(tǒng)的獨立性
    (a)對于多發(fā)旋翼航空器的燃油系統(tǒng),向每臺發(fā)動機供油都必須通過一個與其他發(fā)動機供油系統(tǒng)相獨立的系統(tǒng)供油,但是對每臺發(fā)動機供油的油箱不必相互獨立。
    (b)如果多發(fā)旋翼航空器使用單個油箱,則必須滿足下列要求:
    (1)對于每臺發(fā)動機,要有單獨的油箱出油口,并在油箱每個出油口上設有切斷閥。如果該閥和發(fā)動機艙之間的管路中,不會積存可排入發(fā)動機艙危險數(shù)量的燃油,則該切斷閥也可作為本規(guī)定第27.995條所要求的防火墻切斷閥。
    (2)至少有兩個通氣口,它們應設置在被同時堵塞的概率最小的位置。
    (3)加油口蓋應設計成使錯誤安裝或者在飛行中丟失的概率減至最小。
    (4)在該燃油系統(tǒng)中,從每個油箱出口到任一發(fā)動機的部件要與向其他發(fā)動機供油系統(tǒng)的每個部件相互獨立。
    第27.954條 燃油系統(tǒng)的閃電防護
    燃油系統(tǒng)的設計和布置,必須能防止在下列情況下點燃該系統(tǒng)內的燃油蒸氣:
    (a)在雷擊附著概率高的區(qū)域發(fā)生直接雷擊;
    (b)在極可能受掃掠雷擊區(qū)域發(fā)生掃掠雷擊;
    (c)在燃油通氣口處產生電暈放電和流光。
    第27.955條 燃油流量
    (a)通用要求
    必須表明用于每臺發(fā)動機的燃油系統(tǒng),在經批準的旋翼航空器的每種運行條件和機動飛行狀態(tài)下,至少能提供發(fā)動機所需的100%燃油(如果適用,還包括按照本規(guī)定第27.927條要求的試驗狀態(tài)運轉發(fā)動機所需的燃油量)。除非采用等效的方法,否則必須通過滿足下列規(guī)定的試驗來表明符合性,但不需要考慮不可能發(fā)生的組合情況:
    (1)經臨界加速度(載荷系數(shù))校正的燃油壓力必須在發(fā)動機型號合格證數(shù)據(jù)單規(guī)定的限制范圍內;
    (2)燃油箱內的燃油量不得超過本規(guī)定第27.959條確定的該油箱不可用油量與驗證本條符合性時所需的油量之和;
    (3)對于旋翼航空器的飛行姿態(tài)而言,燃油箱出口與發(fā)動機進口之間的燃油壓頭必須是臨界的;
    (4)對泵供油系統(tǒng)應安裝臨界燃油泵,以便產生(用實際或者模擬的失效)泵失效所預期的燃油流量的臨界限制;
    (5)必須使用發(fā)動機轉速、電源或者燃油泵的其他動力源的臨界值;
    (6)必須采用對燃油流量有不利影響的臨界燃油特性值;
    (7)必須使本規(guī)定第27.997條要求的燃油濾堵塞到能模擬燃油污染物積累達到按照第27.1305條(q)款要求的指示器動作所必要的程度。
    (b)燃油輸油系統(tǒng)
    如果燃油系統(tǒng)正常運行時要求燃油能輸送到發(fā)動機供油油箱,則必須通過一個系統(tǒng)來自動進行。該系統(tǒng)必須已經表明在旋翼航空器飛行或者地面運行時,能保持接收油箱內的燃油量在允許的限制范圍內。
    (c)多個燃油箱
    如果一臺發(fā)動機可由一個以上的燃油箱供油,則除了具備適當?shù)氖謩忧袚Q功能外,燃油系統(tǒng)還必須設計成,在正常運行過程中,當向發(fā)動機供油的任一油箱耗盡可用燃油,而其他通常單獨向該發(fā)動機供油的油箱還有可用燃油時,無需飛行機組關注即可防止該發(fā)動機的供油中斷。
    第27.959條 不可用燃油量
    每個燃油箱的不可用燃油量必須確定為不小于下述油量:對需由該油箱供油的所有預定運行和機動飛行,在最不利供油條件下,發(fā)動機工作開始出現(xiàn)不正常時該油箱內的油量。
    第27.961條 燃油系統(tǒng)在熱氣候條件下的工作
    對于虹吸式燃油系統(tǒng)和其他易形成油氣的燃油系統(tǒng),必須用試驗表明,在臨界工作條件下(如果適用,還包括本規(guī)定第27.927條(b)款(1)項和(b)款(2)項定義的發(fā)動機工作狀態(tài)),燃油溫度為43°C(110℉)時,發(fā)動機能在合格審定范圍內良好運行。
    第27.963條 燃油箱:通用要求
    (a)每個燃油箱必須承受運行中可能遇到的振動、慣性、油液及結構的載荷而不損壞。
    (b)容量等于或者大于38升(10美加侖)的油箱,必須有內隔板或者外部支承,以承受燃油振蕩。
    (c)燃油箱必須用防火墻與發(fā)動機艙隔開,燃油箱與防火墻之間必須至少有13毫米(1/2英寸)空隙。
    (d)鄰近油箱表面的空間必須通氣,以便一旦漏油時,燃油蒸氣不能積聚在油箱艙。如果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油箱有互相連通的出口,那么這些油箱必須看成是一個油箱,這些油箱的通氣空間也必須相互連通,以防止由于這些油箱間通氣壓力差而引起燃油從一個油箱流向另一個油箱。
    (e)燃油箱任一部件暴露表面的最高溫度,必須按局方規(guī)定的安全裕度,低于燃油箱中燃油或者燃油蒸氣預期的最低自燃溫度。必須在燃油箱內部所有部件的全部工作狀態(tài)下和所有失效或者故障條件下,表明本要求的符合性。
    (f)安裝在座艙內的每一個燃油箱,必須用能向旋翼航空器外部排放和通氣的耐油氣和耐燃油的防護外罩隔離。外罩的設計和構造必須對油箱提供必要的防護,在遭受本規(guī)定第27.952條所述的可生存撞擊時,必須是抗墜撞的,且必須足以承受在座艙內所預期的載荷和磨損。
    (g)每個軟燃油箱囊或者軟燃油箱必須經批準或者表明適合于特定用途,并且必須是抗刺穿的?勾檀┬员仨毻ㄟ^滿足《柔性油箱材料》(CTSO–C80)附錄1第16條的要求(使用不小于168公斤(370磅)刺穿力)來表明。
    (h)整體油箱必須有進行內部檢查和修理的設備。
    第27.965條 燃油箱試驗
    (a)每個燃油箱必須能承受本條所規(guī)定的壓力試驗而不損壞或者滲漏。如實際可行,可模擬使用中的壓力分布進行壓力試驗。
    (b)每個普通金屬油箱、箱壁不支承于旋翼航空器結構的非金屬油箱以及整體油箱,必須承受24.2千帕(3.5磅/英寸2)的壓力。除非當油箱滿油并承受的最大極限加速度或者應急負加速度產生的壓力超過以上數(shù)值時,必須施加一個盡可能相當于上述加速度載荷的靜壓頭或者等效試驗。但是,不承受加速度載荷的油箱表面,其壓力不必超過24.2千帕(3.5磅/英寸2)。
    (c)每個油箱壁支承于旋翼航空器結構的非金屬油箱,必須承受下列試驗:
    (1)至少為13.7千帕(2磅/英寸2)的壓力試驗,本項試驗可以在油箱上結合本條(c)款(2)項規(guī)定單獨進行;
    (2)壓力試驗。該試驗將油箱安裝在旋翼航空器結構上并施加試驗壓力等于油箱滿油時承受最大極限加速度或者應急負加速度所產生的載荷。但是,在不承受加速度載荷的表面上其壓力值不必超過13.7千帕(2磅/英寸2)。
    (d)每個具有大的無支承或者無加強平面的油箱,或者可能因損壞或者變形引起滲漏的油箱,必須經受下列試驗或者等效試驗:
    (1)必須用完整的油箱連同其支承件做振動試驗,試驗時的固定方式應模擬實際安裝情況。
    (2)油箱組件必須裝有2/3油箱容量的合適試驗液,并以不小于0.8毫米(1/32英寸)的振幅(除非證實可用其他振幅)振動25小時。
    (3)振動試驗頻率必須按照下列規(guī)定:
    (。┰诎l(fā)動機或者旋翼系統(tǒng)正常工作轉速范圍內,如果沒有任何轉速引起的振動頻率是臨界的,則振動試驗頻率(以每分鐘振動循環(huán)次數(shù)計算)對于活塞發(fā)動機的旋翼航空器必須為有動力時發(fā)動機最大和最小轉速(轉/分)的平均值;對于渦輪發(fā)動機的旋翼航空器必須為2000周/分。但采用一個根據(jù)更合理計算得出的頻率值除外。
    (ⅱ)如果在發(fā)動機或者旋翼系統(tǒng)正常運轉轉速范圍內,由轉速引起的振動頻率中只有一個臨界頻率,則必須以此頻率作為試驗頻率。
    (ⅲ)如果在發(fā)動機正常工作轉速范圍內,由轉速引起的振動頻率中有多個臨界頻率,則必須以其中最嚴重的作為試驗頻率。
    (4)在本條(d)款(3)項(ⅱ)目和(ⅲ)目的情況下,必須調整試驗時間,使達到的振動循環(huán)數(shù)與按照本條(d)款(3)項(ⅰ)目規(guī)定的頻率在25小時內完成的振動循環(huán)數(shù)相同。
    (5)試驗時,必須以每分鐘16~20個整循環(huán)的速率繞最臨界的軸搖晃油箱,搖晃角度為水平面上下各15°(共30°),歷時25小時。如果分別繞不同軸的運動都是臨界的,則油箱必須繞每根臨界軸搖晃12.5小時。
    第27.967條 燃油箱安裝
    (a)每個燃油箱的支承必須使油箱載荷不集中作用在無支承的油箱表面。此外,還必須符合下列規(guī)定:
    (1)如有必要,必須在油箱與其支承件之間設置隔墊,以防擦傷油箱。
    (2)隔墊必須不吸收燃油或者經處理后不吸收燃油。
    (3)如果使用軟油箱,則軟油箱的支承必須使其不必承受油液載荷;
    (4)每個油箱艙內表面必須光滑,而且不具有磨損軟油箱的突出物,除非滿足下列要求之一:
    (。┰谕怀鑫锾,具有保護軟油箱的措施;
    (ⅱ)軟油箱本身構造具有這種保護作用。
    (b)貼近燃油箱表面的任何空間必須充分地通大氣,以防止由于輕微滲漏形成油或者油氣聚積。如果油箱安裝在密封的油箱艙內,可以僅用排漏孔通大氣,但排漏孔的尺寸必須足以防止阻塞和因飛行高度變化而引起的過壓。如果安裝軟油箱,則軟油箱和油箱艙之間空間的通氣布置,在任何預期飛行條件下,必須使油箱艙與油箱通氣壓力保持恰當?shù)年P系。
    (c)每個燃油箱的位置必須滿足本規(guī)定第27.1185條(a)款和(c)款的要求。
    (d)緊靠發(fā)動機艙主通風口處的旋翼航空器蒙皮,不得作為整體油箱的箱壁。
    第27.969條 燃油箱的膨脹空間
    每個燃油箱或者有互連通氣系統(tǒng)的每組燃油箱都必須具有不小于2%油箱容積的膨脹空間,必須使旋翼航空器處于正常地面姿態(tài)時,不可能由于疏忽而使所加燃油占用膨脹空間。
    第27.971條 燃油箱沉淀槽
    (a)每個燃油箱都必須有可放油的沉淀槽,當旋翼航空器處于使用中預期的任何地面姿態(tài)時,其有效容量為0.25%的油箱容量或者0.24升(1/16美加侖),兩者中取較大值。除非滿足下列條件:
    (1)燃油系統(tǒng)具有易于在飛行前可用于放油的沉積盤或者腔,且其最小容量是每75.7升(20美加侖)燃油容量為29.6毫升(1盎司);
    (2)每個燃油箱放油口位置的確定,應當使得在旋翼航空器處于使用中預期的任何地面姿態(tài)時,水能從燃油箱任何部分排放至沉積盤或者腔。
    (b)本條要求的每個沉淀槽、沉積盤及沉積腔的放油嘴必須符合本規(guī)定第27.999條(b)款放油嘴的要求。
    第27.973條 燃油箱加油口接頭
    (a)在正常工作期間,每個燃油箱加油口接頭必須能防止燃油流入油箱以外的旋翼航空器的任何部分,并且在本規(guī)定第27.952條(c)款所述的可生存撞擊中必須是抗墜撞的。此外,還需符合下列規(guī)定:
    (1)每個加油口必須按照本規(guī)定第27.1557條(c)款(1)項規(guī)定作標記;
    (2)每個能明顯積存燃油的凹型加油口接頭,必須有放油嘴,且排放應能避開旋翼航空器各個部分;
    (3)每個加油口蓋必須有一個燃油密封件,并能在正常運行和可生存撞擊中預期出現(xiàn)的燃油壓力下正常工作。
    (b)當每個加油口蓋未能完全鎖住或者未能安置在加油口接頭上時,加油口蓋或者加油口蓋罩必須能報警。
    第27.975條 燃油箱通氣
    (a)每個燃油箱必須從膨脹空間的頂部通氣,以便在任何正常飛行情況下都能有效地通氣。每個通氣口的布置必須使其被臟物或者冰堵塞的概率最小。
    (b)通氣系統(tǒng)的設計必須使旋翼航空器在著陸、地面運行或者可生存撞擊期間出現(xiàn)翻轉時,將通過通氣口溢出流到點火源的燃油減至最小。
    第27.977條 燃油箱出油口
    (a)燃油箱出油口或者增壓泵都必須裝有符合下列規(guī)定的燃油濾網:
    (1)對于活塞發(fā)動機的旋翼航空器,該濾網為3~6目/厘米(8~16目/英寸);
    (2)對于渦輪發(fā)動機的旋翼航空器,該濾網能阻止可能造成限流或者損壞燃油系統(tǒng)任何部件的雜物通過。
    (b)每個燃油箱出油口濾網的流通面積,必須至少是出油口管路截面積的5倍。
    (c)每個濾網的直徑,必須至少等于燃油箱出油口直徑。
    (d)每個指形濾網必須便于檢查和清洗。
    第四節(jié) 燃油系統(tǒng)部件
    第27.991條 燃油泵
    對本規(guī)定第27.955條的符合性不得由于下列部件的失效而受到危害:
    (a)任一燃油泵,但作為已取型號合格證的發(fā)動機的部件被批準和安裝的燃油泵除外;
    (b)燃油泵工作所需的任何部件,但對于發(fā)動機驅動的燃油泵,由該泵供油的發(fā)動機除外。
    第27.993條 燃油系統(tǒng)導管和接頭
    (a)每根燃油導管的安裝和支承,必須能防止過度的振動,并能承受燃油壓力及加速飛行所引起的載荷。
    (b)連接在可能有相對運動的旋翼航空器部件之間的每根燃油導管,必須用柔性連接。
    (c)燃油管路中可能承受壓力和軸向載荷的每一柔性連接,必須使用軟管組件。
    (d)軟管必須經過批準。
    (e)高溫下可能受到不利影響的軟管,不得用于在運行中或者發(fā)動機停車后溫度過高的部位。
    第27.995條 燃油閥
    (a)必須有可靠的快速動作的燃油閥,以便能單獨地切斷供給各發(fā)動機的燃油。
    (b)該閥的操縱器必須在有關機組人員容易達到的范圍內。
    (c)對從一個以上油源供油的燃油系統(tǒng),應有從每個油源單獨供油的措施。
    (d)切斷閥不得裝在防火墻的發(fā)動機一側。
    第27.997條 燃油濾網或者燃油濾
    在燃油箱出油口與第一個易受燃油污染物影響的燃油系統(tǒng)部件(包括但不限于燃油計量裝置或者發(fā)動機正排量泵,取距燃油箱出油口較近者)進口之間,必須設置滿足下列要求的燃油濾網或者燃油濾:
    (a)便于放油和清洗,且必須有易于拆卸的網件或者濾芯。
    (b)具有沉淀槽和放油嘴。如果濾網或者油濾易于拆卸進行放油,則不需設置放油嘴。
    (c)安裝時,其重量不由相連導管或者濾網(或者油濾)本身的入口(或者出口)接頭來承受,除非導管或者接頭在所有載荷情況下均具有足夠的強度余量。
    (d)具有從燃油中清除任何污染的措施,這種污染會危及旋翼航空器或者發(fā)動機燃油系統(tǒng)正常工作所需的通過旋翼航空器或者發(fā)動機燃油系統(tǒng)部件的燃油流量。
    第27.999條 燃油系統(tǒng)放油嘴
    (a)在每個燃油系統(tǒng)的最低點,必須至少有一個易于接近的放油嘴,當旋翼航空器處于使用中預期的任何地面姿態(tài)時,可完全放出系統(tǒng)中的燃油。
    (b)本條(a)款要求的每個放油嘴必須滿足下列要求:
    (1)使排放油避開旋翼航空器各個部分。
    (2)有手動或者自動的機構,能確實地鎖定在關閉位置。
    (3)具有滿足下列要求的放油閥:
    (。┮子诮咏⒁子诖蜷_和關閉;
    (ⅱ)閥門位置或者其防護措施,能在起落架收起著陸時防止燃油噴濺。
    第五節(jié) 滑油系統(tǒng)
    第27.1011條 發(fā)動機:通用要求
    (a)每臺發(fā)動機必須有獨立的滑油系統(tǒng),在不超過安全連續(xù)運轉溫度值的情況下,能向發(fā)動機供給適量的滑油。
    (b)每個系統(tǒng)的可用滑油量,不得小于旋翼航空器在臨界運行條件下的續(xù)航時間與同樣條件下發(fā)動機最大允許滑油消耗量的乘積,加上保證充分循環(huán)和冷卻的適當余量。對于活塞發(fā)動機安裝,可以用1﹕40的可用滑油量與可用燃油量的容積比來代替續(xù)航時間和滑油消耗量的理論分析。
    (c)對于每臺發(fā)動機的滑油冷卻裝置,必須能保證發(fā)動機滑油進口溫度等于或者低于最大規(guī)定值,這必須用飛行試驗來表明。
    第27.1013條 滑油箱
    滑油箱必須按照下列要求設計和安裝:
    (a)它能承受在工作中可能預期出現(xiàn)的各種振動、慣性、流體及結構載荷而不損壞。
    (b)[備用]。
    (c)用于活塞發(fā)動機的每個滑油箱,必須具有不小于10%油箱容積或者2升(0.5美加侖)的膨脹空間(取大值)。用于渦輪發(fā)動機的每個滑油箱,必須具有不小于10%油箱容積的膨脹空間。
    (d)當旋翼航空器處于正常地面姿態(tài)時,不可能由于疏忽而使所加滑油占用油箱的膨脹空間。
    (e)保證充分通氣。
    (f)在加油口蓋打開時,必須具有防止滑油流入滑油箱艙內的措施。
    第27.1015條 滑油箱試驗
    滑油箱必須按照下列要求設計和安裝:它能承受34.5千帕(5磅/英寸2)的內部壓力而不滲漏。而對于渦輪發(fā)動機的增壓滑油箱必須按照下列要求設計和安裝:它能承受34.5千帕(5磅/英寸2)的內部壓力再加上油箱最大工作壓力而不滲漏。

    正常類旋翼航空器適航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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